九、受理詢價圈購及銷售之對象:
(一)圈購銷售之對象,以下列之人為限:(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圈購配售:
- 年滿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本國法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 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
- 行政院開發基金、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
- 其他經政府核准之對象。
(三)圈購人參與本次詢價圈購承銷案件,應先依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簡稱集保帳戶),並於圈購單內填寫圈購人本人之集保帳號,俾便辦理有價證券發放事宜。
- 發行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對發行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 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 受發行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 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 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 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惟同屬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不在此限。
- 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子公司之董事、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 與發行公司、承銷商具實質關係者。
- 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四)圈購人應出具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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